【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东检行政检察小课堂第四期
时间:2024-07-12
来源: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惠
录入:吴迪
审核:刘春梅
检察院如何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请)抗诉,目的是促使法院启动相应的程序,再次通过法院审理实现维权。
而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的主要是在行政诉讼监督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目的是为了纠正其错误。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二、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会收费吗?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