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东检行政检察小课堂第二期
时间:2024-07-10
来源: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惠
录入:吴迪
审核: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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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