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单
时间:2021-01-19
来源:东安检察院
编辑:吴迪
审核: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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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了这两部法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二、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三、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流程
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为30日;2、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1、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若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行政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电话:6997031,6997035。